根据买受人田军等30户的申请,我中心拟将沙洋造船厂位于沙洋县工农街190号1幢住宅楼分摊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土地使用证:03010607001号。我中心将依据《省自然资源厅省信访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加快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0]39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将上述转移登记事实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该不动产权属信息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来我中心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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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1月27日